答
商标侵权行为属于特殊的民事侵权行为,在认定是否构成商标侵权行为时除了考虑普通民事侵权行为的要素之外,还应充分注意到商标侵权行为自身的特殊性。《商标法》第五十七条将商标侵权行为分为七类:(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商标侵权的责任承担方式主要有行政责任、刑事责任、民事责任三种。行政责任主要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包括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工具、罚款、责令停止销售。刑事责任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五条。民事责任与一般的侵权责任一致,包括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赔偿损失、消除影响等。
在民事案件中权利人起诉被告构成商标侵权通常会请求被告赔偿其经济损失,根据《商标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商标侵权赔偿数额标准主要分为四种,即权利人的实际损失、侵权人侵权获利、许可费用倍数、法定赔偿。碍于前三种赔偿方式举证困难,实务中权利人一般主张法定赔偿。关于法定赔偿的金额一般依据侵权行为的性质、期间、后果,侵权人的主观过错程度,商标的声誉及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等多种因素予以综合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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